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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7〕489號

發(fā)布時間:2018-08-23


各縣(市)、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總工會、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企業(yè)聯(lián)合會: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guī)范化,促進調解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根據《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合發(fā)〔2016〕2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26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暫行辦法》,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通過(登記號:HFGS-2017-145),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合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合肥市總工會  
   
                                                       合肥市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     合肥市企業(yè)聯(lián)合會
   
                                                                   2017年11月24日  
 
 
  
   
  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制,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人社部令第34號)、《企業(yè)勞動爭議協(xié)商調解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17號)和《關于加強專業(yè)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5〕5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26號)、《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合發(fā)〔2016〕2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是指依據法律法規(guī)設立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對發(fā)生在本單位、本行業(yè)或本區(qū)域的勞動人事爭議,通過引導、疏導的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從而使勞動人事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活動。發(fā)生勞動人事爭議,可以到下列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以下簡稱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ㄒ唬┦?、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
 ?。ǘ┼l(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
 ?。ㄈ┢笫聵I(yè)單位及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
 ?。ㄋ模┥虝f(xié)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
 ?。ㄎ澹┢渌婪ㄔO立的具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職能的調解組織。
  第三條 調解組織受理本轄區(qū)(本單位)發(fā)生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
 ?。ㄒ唬┢髽I(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ㄈ┦聵I(yè)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ㄋ模┥鐣F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ㄎ澹┸婈犖穆毴藛T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伞⒎ㄒ?guī)規(guī)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第四條 調解組織不受理下列勞動人事爭議: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或已經結案的勞動人事爭議;
 ?。ǘ┤肆Y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解決的事項;
  (三)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已經受理或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勞動人事爭議。
  第五條  調解勞動人事爭議,應當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調解組織和調解員
  第六條  建立健全多層次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網絡。調解組織設立后,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解組織聘任調解員及調解案件情況,應當定期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并接受業(yè)務指導。
  第七條  市、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可以由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共同組建,設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調解中心主任可以由成員單位共同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八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調解中心可設立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也可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綜治中心或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窗口,由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負責其日常工作。
  第九條  企業(y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單獨設立,也可設在工會。不具備成立條件的單位,可以指定專人從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
  企業(y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職工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用人單位代表由單位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未成立工會的用人單位,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單位代表由單位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可以由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條  加強事業(y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調解組織建設,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等事業(y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建立由人事部門代表、職工代表、工會代表、法律顧問等組成的調解組織,支持人事教育、政策法規(guī)、工會等部門工作人員參與調解工作。
  第十一條  商會(協(xié)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可以設在同級商會(協(xié)會)工會。
  商會(協(xié)會)調解組織由商會(協(xié)會)工會代表和商會(協(xié)會)代表組成,負責人由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民營高科技等行業(yè)和各類創(chuàng)業(yè)園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等可根據需要設立區(qū)域性(樓宇)調解組織。
  第十三條  調解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鲃趧尤耸卤U戏?、法規(guī)和政策;
 ?。ǘ┱{解本轄區(qū)、本行業(yè)或者本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
 ?。ㄈ┢溉?、管理調解員,組織調解員參加專業(yè)技能培訓;
 ?。ㄋ模┍O(jiān)督調解協(xié)議的履行;
 ?。ㄎ澹┲鲃訁⑴c協(xié)調解決本轄區(qū)、本行業(yè)或者本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執(zhí)行勞動規(guī)章制度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預防勞動人事爭議;
  (六)定期分析勞動人事關系狀況,及時預防、化解爭議;
  (七)區(qū)域性、行業(yè)性調解組織應當指導幫助本區(qū)域、本行業(yè)內企事業(yè)單位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
  第十四條  調解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受理登記、調解處理、告知引導、督促履行調解協(xié)議、調裁銜接、回訪反饋、檔案管理、統(tǒng)計報告、工作考評等制度。
  第十五條  設立調解組織的單位應當支持調解組織開展調解活動,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工作經費,并按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承擔日常調解工作。
  第十六條  調解組織可以聘請專職或者兼職調解員開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要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兼職調解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調劑事業(yè)編制等方式,拓展調解員來源渠道。企業(y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調解員,鼓勵人力資源、法務、工會等部門工作人員參與調解工作。
  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lián)系群眾、熱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的成年公民擔任。
  調解員均應持安徽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書上崗。
  第十七條  調解員的聘期、工作職責由調解組織確定。調解員不能履行職責時,調解組織應當及時調整。有條件的調解組織應給予調解員適當的補助。
  調解組織負責對調解員進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解聘和續(xù)聘的依據。
  第十八條  調解員履行調解職責,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按照正常出勤對待。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當加強對調解員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及調解業(yè)務知識培訓,提高調解員素質和調解工作能力。調解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調解員參加必要的政策業(yè)務培訓。
   
  第三章  調解程序
  第二十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本著自愿的原則,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調解組織申請。當事人書面申請的,應遞交《調解申請書》。當事人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事實與理由,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三至五名)申請和參加調解。代表人參加調解的結果經當事人同意后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一條調解組織調解爭議案件遵循以下程序:
 ?。ㄒ唬┌l(fā)生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可以主動介入,引導當事人主動選擇、自愿接受調解服務,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進行調解。
  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調解組織應當征詢對方當事人同意后再進行調解。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ǘ┱{解組織在收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審查申請事項是否符合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受理范圍、申請人及被申請人主體是否適格、有沒有具體的申請請求及事實理由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ㄈ┦芾砩暾埡?,調解組織可以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小組一般由三名工作人員組成,其中一人擔任組長;簡單的勞動人事爭議,也可指定一名調解員獨任處理。
 ?。ㄋ模┱{解過程中,調解小組或者調解員應調查了解情況,全面掌握爭議事實,做好筆錄;采取電話、面談、召開調解會議等多種靈活方式與爭議雙方進行積極溝通,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事實、申辯理由,根據申請人、被申請人意見,提出調解建議,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者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
  調解案件的基本情況、調解進度、延期情況等,應當填寫《調解情況記錄表》。
  (五)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
  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調解小組或者調解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調解協(xié)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項、調解的結果和協(xié)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調解協(xié)議書應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和調解組織各執(zhí)一份。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在調解終結書中說明情況,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二條  調解勞動人事爭議,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時間不超過十天。逾期未完成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組織應當為當事人出具調解終止通知書,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提交《文書置換并仲裁審查確認申請》、調解協(xié)議書原件、雙方當事人身份或資質證明、授權委托書、送達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
  第二十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文書置換并仲裁審查確認申請》后,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受理,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合法的調解協(xié)議,可以出具仲裁調解書。
  第二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未就調解協(xié)議書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xié)議無效:
 ?。ㄒ唬┮环揭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
 ?。ǘ┮院戏ㄐ问窖谏w非法目的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ㄋ模p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ㄎ澹┻`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員應當主動回避或經當事人申請回避:
 ?。ㄒ唬┡c本爭議的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系;
 ?。ǘ┡c本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ㄈ┐嬖谄渌赡苡绊懕緺幾h公正處理情形的。
  調解勞動人事爭議一般不公開進行,除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調解的除外。
  調解員及其他調解參與人對調解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在調解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程序終止:
 ?。ㄒ唬╇p方當事人已自行和解;
  (二)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xù)調解的;
 ?。ㄈ┮环疆斒氯艘严騽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ㄋ模┮环疆斒氯藷o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ㄎ澹┓煞ㄒ?guī)規(guī)定可以終止的其他情形。
  調解終止后,調解組織應當制作《調解終止通知書》,并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調解案件處理終結后,調解組織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調解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類別和時間順序完成立卷歸檔。調解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調解、仲裁、訴訟銜接
  第三十條  調解組織對調解不成的爭議案件,要及時引導當事人進入仲裁程序;定期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通報工作情況,共同研究有關問題;邀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參與調處重大疑難爭議案件。
  調解組織應主動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導,協(xié)助人民法院調處勞動人事爭議。
  第三十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落實調解建議書、委托調解、調解協(xié)議仲裁審查確認等三項工作制度,對未經調解組織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征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根據案件性質、案由、勞動者申請人數和企業(yè)規(guī)模及案件社會影響情況等向當事人發(fā)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暫不予立案;對于已經立案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可以委托調解的,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委托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案件中止審理;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審查調解協(xié)議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對調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xié)議出具調解書。
  第三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加強對轄區(qū)內調解組織的業(yè)務指導,建立仲裁員定點聯(lián)系調解組織制度。在爭議案件多發(fā)高發(fā)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可在調解組織設立派駐仲裁庭。
  第三十三條  健全勞動人事爭議特邀調解制度,吸納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或調解員成為特邀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員,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開展調解工作。鼓勵和支持調解組織在訴訟服務中心等部門設立調解工作室,依法落實調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制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調解勞動人事爭議,要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方針,建立黨委政府領導、綜治協(xié)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機制,形成推動調解工作合力。
  第三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指導工作協(xié)調機制,制定完善調解規(guī)章制度,指導監(jiān)督全市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各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轄區(qū)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推動轄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開展。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積極爭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法學專家、律師以及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等社會力量參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有條件的可設立調解工作室。發(fā)揮社區(qū)工作者、平安志愿者、勞動關系協(xié)調員、勞動保障監(jiān)察網格管理員,預防化解勞動人事爭議的作用,鼓勵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 
  第三十七條  工會、企業(yè)代表組織要發(fā)揮代表作用,引導支持企業(yè)守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內部爭議解決機制,教育引導職工依法理性維權。
  第三十八條  調解組織應及時統(tǒng)計分析爭議處理情況,預測勞動人事關系不穩(wěn)定因素,報告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h(市)區(qū)、開發(fā)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認真總結分析本行政區(qū)域調解組織的工作開展情況,按季度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做好爭議預防調解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行,有效期3年。
   
 
 
  
  附件
   
  關于成立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商會、協(xié)會等社會團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決定(樣本)
   
各部門、各單位:
  為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企業(yè)勞動爭議協(xié)商調解規(guī)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26號)等法律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成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處本××勞動人事爭議,組成人員如下(對等):
  主任:×××
  委員:×××、×××(單位代表),
  ×××、×××、×××(職工代表)。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關于成立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的決定
   
各有關部門、各用工單位:
  為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企業(yè)勞動爭議協(xié)商調解規(guī)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26號)等法律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成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負責調處本轄區(qū)勞動人事爭議,組成人員如下(單數):
  主任:×××
  委員:若干人。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調解申請書.doc

調解情況記錄表.doc

      
  調 解 協(xié) 議 書
   
  勞人調字〔   〕第  號
   
  申請人:                       證件號碼: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                     證件號碼: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請求調解事項:
  上列雙方當事人因        引起爭議,申請人于   年   月  日向本調解組織提出調解請求,經本組織主持調解,雙方協(xié)商,自愿達成協(xié)議如下:
  1、
  2、
  三、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應當依法自覺履行本調解協(xié)議,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協(xié)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本調解協(xié)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其他救濟渠道。如雙方當事人需申請置換仲裁調解書,可以自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文書置換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調解員:(簽字或蓋章)
   
  調解組織(公章)
   
  年    月    日
   
  調解終止通知書
   
  勞人調字〔   〕第  號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爭議事項:
  一、
  二、
  年  月  日申請人   與被申請人   因勞動人事爭議就上述事項向本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因出現(xiàn)以下〔   〕項所指情形,通知你方調解終止。
 ?。ㄒ唬╇p方當事人已自行和解;
 ?。ǘ┮环疆斒氯瞬煌饫^續(xù)調解的;
 ?。ㄈ┮环疆斒氯艘严騽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ㄋ模┮环疆斒氯藷o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ㄎ澹┓煞ㄒ?guī)規(guī)定可以終止的其他情形。
  自收到本通知書起,雙方就本次調解的爭議事項重新開始計算仲裁時效,雙方可以就本次爭議事項于仲裁時效內提出仲裁申請。
   
   
   
  調解員:
  調解組織(公章)
  年    月    日
   
   
  文書置換并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我(單位) 與的 
  等爭議事項,在調解中心(委員會)的主持下,經平等協(xié)商后達成調解協(xié)議書(編號為),現(xiàn)申請對該調解協(xié)議書進行仲裁審查確認。
      附件:調解協(xié)議書
   
  申請人(雙方):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身 份 證 明 書
  姓名,性別,現(xiàn)任我單位職務,為我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特此證明。
 ?。ㄉw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情況:
  住      址:
  有效證件號:
  聯(lián)系電話:
 
 
  
   
  授 權 委 托 書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委員會):
      你中心(委員會)受理調解與我(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依照法律規(guī)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2)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事項:
   
  委 托 人:        (簽名或蓋章)
   
  受委托人: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注:1.本委托書一式二份,一份提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委員會),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人為用人單位的,須加蓋公章。
  三.受委托人為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須出示相關執(zhí)業(yè)證書。 送達回執(zhí)
勞人調字〔   〕第  號

送達文書.doc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卷宗(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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